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及确定原则
发布时间:2024-01-03 | 作者: | 点击:[]

《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》规定,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配备,由上级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利于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、提高议事决策水平的原则决定。常委会委员名额,省级为11至13人,市、县两级为9至11人,个别地方需要适当增减的,由党中央决定或者省级党委根据党中央精神审批。

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职数《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》没有作规定。在具体工作中,确定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,可按照1985年中央组织部《关于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若干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》和党中央有关换届文件以及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
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。对于规模较大、所辖党组织和党员人数较多、工作地点较分散的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,为了有利于工作和加强集体领导,确需设立常务委员会的,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。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一般为5至7名,最多不超过9名。

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的确定,必须符合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;必须坚持结构合理、精干高效的原则;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,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。常务委员会委员数额,不得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半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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