代表的选举和差额比例
发布时间:2024-01-03 | 作者: | 点击:[]

代表候选人名单或者代表候选人预选名单确定之后,即可选举产生代表。有关选举的组织实施问题,可参看本书第九部分,即“党代表大会(党员大会)及党的委员会、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的组织实施”。

党章规定,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,可以采取2种形式:一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;二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,产生候选人名单,然后进行正式选举。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选举其差额比例不少于20%。


上一条:列席人员确定原则 下一条:代表候选人的确定